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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2014-09-02 10:10:03   来源: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作者:  阅读:次   【 打印本页 】

《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行业标准于2014年4月16日经公安部批准发布。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GA 1151-2014,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随着消防电子技术的发展,无线通信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火灾报警系统中。无线通信具有布线简单、安装方便的特点,是我国火灾报警产品中新出现的一种特性,在工程应用上将日益广泛。由于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产品性能直接关系到火灾报警系统的稳定可靠,为了保障产品的安全运行,需要制订相应的标准,明确其技术要求并制订相应的试验方法,以规范该类技术的应用,为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该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系统中无线通信功能的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和产品标志,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火灾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标准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产品的功能要求,保证无线通信功能与系统中相关产品的功能协调一致。编制组针对火灾报警系统中无线通信的特点,规定了基本功能、状态指示功能、发射功率、最大通信距离等技术性能,以及运行稳定性试验、电磁兼容、气候环境、机械环境和防护性能试验等各项试验要求,从无线通信功能的安全性、可靠性等几个方面给出了具体规定。

该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编制,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标准的颁布实施,对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