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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行业标准批准发布

2014-09-02 10:07:01   来源: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   作者:  阅读:次   【 打印本页 】

2014年1月27日,公安部批准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仓储场所具有物资集中、火灾荷载大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易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为填补这方面标准空白,系统、科学规范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仓储场所火灾危害,由公安部消防局牵头组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具体负责,编制了该标准。

新发布的《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共分14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检查、储存管理、装卸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石油库管理、棉花储存场所管理、粮食储存场所管理等。概括其要点如下:

一是从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标志等几方面提出了仓储消防安全管理的总体性要求。

二是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保管员的消防工作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档案的具体要求。

三是明确了物品分类储存、储存间距和室外储存防火的具体要求,规定室内储存场所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对仓储场所入库检查、装卸车辆和装卸作业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规定了仓储场所用电、取暖、动火作业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室内储存场所禁止安放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器等取暖设备。

五是规定了仓储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设置、使用、维护方面的要求,提出设置明显标志划定各类消防设施所在区域,禁止圈占、埋压、挪用和关闭。

六是总结近年来特殊仓储场所的火灾教训,针对其特殊的火灾危险性,对氨制冷储存场所、石油库、棉花和粮食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专门性规定。

该标准既全面总结了国内仓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经验,提出通用性要求,又认真吸取近年来火灾教训,对几类特殊储存场所提出了专门性要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编制中广泛借鉴了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仓储安全标准规范内容和要求,深入调研了解了我国仓储物流行业的最新情况,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和规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避免仓储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