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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4月1日施行 要求气象等部门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019-03-13 09:13:55   来源:气象局网站   作者:段昊书  阅读:次   【 打印本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章“应急救援”中明确提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规定,旨在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条例》明确了应急工作体制,要求强化应急准备工作,并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规划。《条例》特别提出,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要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中国气象局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应急保障工作。2019年1月,中国气象局出台《气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指南(试行)》;2月15日,应急管理部与中国气象局签署关于建立应急管理与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联动工作机制的框架协议。

    中国气象局党组要求,全国气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落实责任,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气象保障服务能力、防雷安全监管能力以及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安全生产促进和保障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