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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的通告

2014-09-11 16:54:32   来源:   作者:  阅读:次   【 打印本页 】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集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

 审批的通告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消[2014]122号)要求,我总队将于2014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集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临时资质管理范围

    本省范围内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以及回收等活动,纳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类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纳入“消防安全评估”类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临时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临时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间

    2014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开展临时资质申报的集中受理(工作日内8:30-12:00;14:00-17:30)。9月15日至10月10日,集中受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的申报;10月11日至10月31日,集中受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的申报;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

    三、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设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9号陕西省消防协会一层受理大厅。

    四、申报材料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时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经历证明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消防执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项目合同、相关记录、报告等。申请临时一级、二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其技术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申请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技术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根据《通知》精神,我省将按照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依据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临时认同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其中从事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有相应从业经历。具体审查条件如下: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技术负责人资格审查条件
    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三)操作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操作人员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合格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
   (四)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申请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有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其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应有陕西省消防协会出具的灭火器维修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五)临时一级资质机构从业经历要求
    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当具有《规定》实施前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以前所从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都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
   (六)申请两项临时资质机构的申报条件

    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临时资质所有条件。
   (七)临时资质的性质
    临时资质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范围、执业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同,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具备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八)验资证明的申报要求
    验资证明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社会保险证明的申报要求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申请机构提供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由所在市(管委会)、县(市、区)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或退役命令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附件: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条件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模板)
          4、工作经历证明(模板)
          5、从业人员名录(模板)
          6、技术服务项目目录(模板)
          7、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8、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9、“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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