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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送检单位:
根据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通知精神,2017年4月1日起省财政厅不再为检验检测机构领用事业性收费票据,一律使用税务票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站母体单位由陕西省消防总队变更为陕西省消防会,检测站为非法人机构,不具备在税务机关申领票据的资格,为此,今后检测收费一律开具母体单位为陕西省消防协会申领的税务发票,检验报告依然使用省质监局原核定的名称。
特此通知
陕西省消防产品设施质量监督检测站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