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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 “12.5”视频会议精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结合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特点,制定方案,统筹安排,细化任务,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政府主导,落实工作职责。省安委会制定《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江泽林为组长,省长助理、省公安厅长杜航伟,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光进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赵政才为副组长,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在省公安厅设办公室,抽调安监、工信、国土、住建、工商相关部门主要干部,实体化办公,全面监督指导专项治理行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也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抽调有关部门精干力量,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划片排查辖区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立台账,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并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将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过程监督,落实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协调各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综合协调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并对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事故牵头进行查处,对氨制冷企业中涉氨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排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公安、综治、工商等部门重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工信、商务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业结构、规模数量、地域分布等基本状况,配合相关部门细化整治内容和重点;规划、住建、质监等部门对企业违法用地、建设,使用存在的违法违规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对已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向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技术支持服务,统筹推进专项治理深入开展。
严格措施,铁腕整治隐患。省安委会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六个一律”要求,采取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地方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下级政府解决不了的,上一级政府要挂牌督办。特别严重的,省安委会将予以督办;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改、工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等的重要依据。各地消防部门协调各类媒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同时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积极性。
强化督导,确保工作成效。省安委会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亲自督战,省安委会将组织公安、安监、工信、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成立综合督导组,定期对各地市工作情况检查督导,对火灾隐患突出的地市将进行专项督导。要求各地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隐患突出的地区,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办。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事故,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工作失职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