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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陕西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NFPA。
第二条 协会是全省消防科技、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省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消防协会和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普知识,提高社会的消防意识;
(二)加强国内外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消防科学技术水平;
(三)组织会员开展消防业务、消防学术研究和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的科研开发;
(四)接受委托或邀请,承担或参与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起草与修订、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论证、消防技术论证与评审,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及科技成果;
(五)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测、消防安全培训;
(六)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七)成立消防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和规范消防市场规范经营、有序发展;
(八)组织参与对有关消防发展的决策进行的论证,及时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建议;
(九)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工作社会化、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评审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读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消防行业技术人员;具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消防工作者;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革新成绩突出者;热心消防事业、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自愿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专业性消防组织;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与消防有关的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生产、销售、施工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术团体。
各市、示范区消防协会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协助搞好行业管理;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会员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3次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协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单独账号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3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的原则和专业特点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